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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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如何申報?為什么要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呢?按照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75%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具體政策如下:
江蘇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指導申報:15855137731(手機/微信)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引導企業增加研發費用投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積極推進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6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9〕41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并能正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第三條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分自主開發類、委托開發類、合作開發類和集中開發類。
第四條 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項目確認、項目登記和加計扣除三個環節。
第五條 項目確認是指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項目,需經當地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進行審核,并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
第六條 項目登記是指企業取得《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對項目進行登記并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
第七條 加計扣除是指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對已經登記的研發項目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備案后享受稅法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第二章 項目確認及登記
第八條 項目確認及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企業研究開發的項目按工作職能分別由企業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科技部門或經信委進行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項目登記。主管稅務機關有疑義的,提請上一級(省、市)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鑒定意見。
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和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管轄的企業,項目登記分別由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受理登記。
第九條 項目確認及登記可采取以下任一種方式:
(一)企業向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申請項目確認,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審核并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后,由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等部門連同申請資料一同提交同級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并進行項目登記。
(二)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項目登記,稅務機關統一受理企業研發項目資料,提請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進行項目確認,稅務機關再進行項目登記。
第十條 項目確認及登記依項目進行申請。企業當年存在多個研究開發項目的,按項目進行確認和登記。企業當年存在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項目的,按開發項目類別逐項進行確認和登記。
第十一條 項目登記采取編號的辦法,每個項目一個編號。企業跨年度的研發項目,采取一次登記編號的辦法。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江蘇省企業研發項目情況表》(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兩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兩份)。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兩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兩份)。
(六)稅務機關、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等部門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在收到企業或稅務機關轉送的項目資料后,審核申報的研發項目是否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2007年度第6號公告),并在10個工作日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受理企業項目資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申請資料提交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進行項目確認。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和企業其他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進行項目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當年立項或變更立項的研究開發項目,應自項目立項或變更立項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企業跨年度開發的研發項目,在首次立項研發的年度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以后年度不再報送研究開發項目確認和登記資料。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企業研發項目的審核工作。對無異議或不予登記的項目,向企業出具《企業研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告知項目登記號或不予登記的原因。對集中開發項目,由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抄送本省參與項目研發各成員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 研究開發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研究開發項目變更的情形,企業應辦理研究開發項目變更登記,重新取得研究開發項目登記號:
(一)項目開發方式(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發生改變的;
(二)原申報的研發項目中的部分內容發生調整,或者研究開發費預算發生改變超過10%的;
(三)需要變更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各地稅務機關與政府科技部門和經信委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制訂本地區的項目確認及登記辦法,明確本地區項目確認和登記的具體流程。
第三章 加計扣除
第二十條 已取得稅務部門發放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的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按照研究開發項目類別,分別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填報《研究開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委托開發項目,同時報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明細表(委托開發項目填報)》。
集中開發項目,同時報送研究開發費決算表、費用分攤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除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企業外,對本年度發生項目登記且上年度按規定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規定,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當年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平均額預繳當年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