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申報或投標組建省重點實驗室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學術水平高、學風嚴謹、組織能力強的學科帶頭人及一支學術思想活躍、科研業績優秀、團結協作、結構合理的科研人才隊伍。
(二)研究領域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科技發展政策,在某一高技術研究領域具有明顯優勢,具備承擔國家及省重大科技任務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績突出,擁有國內領先的科研成果。
(三)能提供保證省重點實驗室開展科研和學術活動的資金、技術支撐、實驗條件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等后勤保障。
實施與驗收:
1.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建設實施期間,須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及運行情況。
2.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期間應嚴格執行《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93號)的規定。建設期間實驗室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并報省科技廳和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期間實驗室建設內容、研究課題有調整的,須及時上報省科技廳備案。
3.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完成后,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按照《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77號)執行。經驗收合格取得《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后,省科技廳頒發相應銘牌。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依托單位申請中止:
1、實驗室骨干技術人員離開依托單位或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已無法繼續實施的;
2、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實驗室建設自籌經費不能足額到位,項目難以完成建設任務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
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予以緩撥經費、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中止或撤銷項目:
1、項目主管部門、依托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建設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等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自籌經費不能按進度落實的;
2、項目依托單位管理不善,項目執行不力,重點實驗室建設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建設嚴重滯后于合同規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過驗收的;
3、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的;
4、依托單位從事的主導行業或產權發生重大變化,不能保證省重點實驗室對我省科技、經濟發展繼續發揮骨干支撐作用的。
5.項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科技廳。申請中止、強制中止和撤銷項目,省科技廳將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清查、審計。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財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由此產生的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上交省財政,仍用于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被撤銷項目的依托單位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得再推薦省重點實驗室建設項目。
申報補助:
1.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所需的資金,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共同籌集。經批準的經費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做變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應單獨到帳,專款專用。
2.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經費主要用于購置開展科研所必需的關鍵儀器、設備、軟件,以及進行人才培養等。實驗室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盡量利用現有設施調劑解決;實驗室用房必須新建、擴建的,依托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相應增加基本建設經費。
實驗室購置大型儀器、設備應按照《江蘇省省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蘇財教[2005]86號)進行評議,并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網共享。
3.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省撥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款的辦法。依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約定的匹配經費須在立項建設后按合同進度到位,否則將停撥后續建設經費。項目未按計劃實施的,緩撥后續經費。
運行與管理:
1.省重點實驗室一般建成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任期四年。實驗室主任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并在所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一般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于八個月。
2.省重點實驗室須成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年度科研工作計劃,組織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審批開放課題等。學術委員會一般由7―11人組成,其中,依托單位的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省外的委員不少于1/3,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省科技廳聘任,每屆任期四年。
3.省重點實驗室根據運行和發展需要,除保持部分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員和科研業務骨干,其他研究人員由實驗室主任根據課題任務進行公開聘任。同時,根據實際需要聘任有威望的專家為客座研究人員。客座研究人員的聘任一般不超過2年,保持一定的流動量。
4.省重點實驗室的運行費用主要由依托單位承擔,并在年度預算中列示。運行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實驗室固定人員費用、實驗室正常運行及日常管理費用、儀器設備維護費等。
5.省重點實驗室可視為獨立的科研單位申報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鼓勵省重點實驗室組織國內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擔國家、省部各類科技計劃任務及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項目。
6.省重點實驗室應根據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全國設置開放基金和開放課題,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省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對外開放使用,提高其利用效率。
7.省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研究成果等均應署重點實驗室的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8.省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在儀器設備和計算機網絡使用,數據、資料、成果的整理應用和推廣,學風建設和科學道德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
9.省重點實驗室每年一月底之前應向省科技廳上報本年度工作計劃、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有關調查統計報表,作為重點實驗室考核的主要依據。
10.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建成并通過驗收的省重點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
省科技廳將委托中介機構每三年對省重點實驗室進行一次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發布。評估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個等級。對評估優秀的省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將資助適當的滾動支持經費。對評估較差者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次評估較差者,取消其省重點實驗室資格,并會同省財政廳對相應資產進行清理,同時該依托單位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1.在省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省科技廳將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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