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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認定申報的時間是是什么時候?這個要以當年申報的通知為準。例如2021年合肥市申報截止的時間是2021年6月30日。各縣(市)區、開發區初審推薦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8日。所以,想要申報的朋友要隨時關注申報的時間,關于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認定申報內容具體有哪些呢?補助的標準是什么?關于這些,可聯系小編咨詢:
項目代理免費咨詢熱線:0551-65310892,19855108672(微信同號)QQ2885162378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申報條款及補助標準:
(一)《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申報范圍
(1)購車補助申報范圍:2019年6月25日前,在我市范圍內推廣應用且已經完成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的車輛(除細則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中央財政資金清算完成證明材料)。
(2) 交強險補助、電費補助申報范圍為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在我市范圍內新購買使用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且第一次申報,前期已兌現過的此次不再重復申報。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申報條款:
1.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2.交強險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3. 電費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二)《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申報范圍:
(1)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申報范圍自2020年11月1日起,截至到2021年5月30日(其中換電站運營獎勵自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起),相關車輛以行駛證登記注冊時間為準。
(2)個人電費獎勵申報范圍為2020年5月9日-2021年5月31日在我市范圍內新購買使用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且第一次申報,前期已兌現過的此次不再重復申報。
《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報條款:
1.節能減排獎勵。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
2.換電站運營獎勵。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
3.單位運營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4.個人電費獎勵。對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新能源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獎勵(或選擇兌換為“合肥充電”2800元充電費用儲值券),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獎勵,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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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申報條款及補助標準:
(一)《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申報范圍
(1)購車補助申報范圍:2019年6月25日前,在我市范圍內推廣應用且已經完成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清算的車輛(除細則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中央財政資金清算完成證明材料)。
(2) 交強險補助、電費補助申報范圍為2019年1月1日-2020年5月8日在我市范圍內新購買使用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且第一次申報,前期已兌現過的此次不再重復申報。
《合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管理細則(2018年修訂)》(合科〔2018〕115號)申報條款:
1.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2.交強險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3. 電費補助。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補助,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二)《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申報范圍:
(1)節能減排獎勵、換電站運營獎勵、動力電池回收獎勵申報范圍自2020年11月1日起,截至到2021年5月30日(其中換電站運營獎勵自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起),相關車輛以行駛證登記注冊時間為準。
(2)個人電費獎勵申報范圍為2020年5月9日-2021年5月31日在我市范圍內新購買使用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且第一次申報,前期已兌現過的此次不再重復申報。
《合肥市推動新能源汽車高質量發展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合科〔2020〕104號)報條款:
1.節能減排獎勵。整車生產企業新銷售的新能源汽車,依據車輛年度實際運行碳減排情況給予一次性減排獎勵,標準為乘用車、物流車、客車減排每千克碳分別給予整車生產企業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獎勵。
2.換電站運營獎勵。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
3.單位運營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4.個人電費獎勵。對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新能源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獎勵(或選擇兌換為“合肥充電”2800元充電費用儲值券),轉讓、過戶外地的車輛不予獎勵,個人用戶當年不重復享受。
5.動力電池回收獎勵。支持企業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系統,回收處理本地整車配套及生產的動力電池,按回收電池電量給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獎勵,單個企業不超過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