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省資訊
一、獎勵類別
(一)技術轉移機構獎補。對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轉移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按年度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最高2%給予獎勵,每個機構單一年度獎勵金額累計最高50萬元。
(二)技術吸納方獎補。對技術吸納方成功在本市轉化成果的,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最高 5%給予獎勵,每家企業單一年度獎勵金額累計最高100萬元。
(三)技術經紀(經理)人獎補。對促成本市企業與在寧技術輸出方交易的技術經紀(經理)人,按照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審定的、符合獎補條件的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最高1%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5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本細則所稱技術轉移輸出方和技術轉移吸納方是指省內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獨立法人單位;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是指經省科技廳備案,負責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的機構;本細則所稱技術轉移機構是指在江蘇省內注冊,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目的,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本細則所稱技術經紀(經理)人是指為促成他人技術交易而以個人名義從事居間、經紀或者代理活動并取得合理傭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總、產業教授、科技鎮長團成員等。
2.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江蘇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系統進行認定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成交額是當事人之間所簽訂技術合同中約定的合同總金額;本細則所稱技術交易額是指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成交額中扣除購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后的金額;本細則所稱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財務實際到賬的技術交易金額。
3.鼓勵技術交易單位做大做強。對年度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超過1000萬元的技術轉移輸出方,由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按技術轉移輸出方獎補標準予以獎補。鼓勵技術成果優先在省內轉移轉化,技術輸出在省內的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按150%比例計算獎補額度。
4.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和高校院所經省科技廳批準設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開展優質服務。各設區市、縣(市)、高校院所應足額保障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日常工作經費。按照全省每億元技術合同成交額最高0.4萬元的比例確定年度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獎補總額,根據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完成的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數量和認定登記工作質量等情況給予獎補。
5.支持技術轉移中介開展技術交易服務。各類技術轉移機構為我省企事業單位引進轉化科技成果的,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2%左右給予獎補,關聯技術交易除外。對技術經紀(經理)人在我省開展的技術轉移活動,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按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1%左右予以獎補,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對各市、縣(市)的獎補主要用于通過揭榜掛帥機制促成的技術交易,以及吸納長三角等外省、技術交易額超百萬元的優秀成果。江蘇省境內注冊的企業通過省技術產權交易市場“成果拍賣季”、“創新挑戰季”需求張榜實現技術交易,以及吸納外省的優秀成果,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按技術合同成交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補,關聯技術交易除外,單個企業每年獎補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7.高校院所、企業、技術轉移機構、技術經紀(經理)人等通過江蘇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系統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應遵循守法誠信原則,及時提交資金到賬發票、傭金支付發票(掃描件)等實際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交技術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8.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省相關資金管理要求,不得用于支付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獲得的省技術轉移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專職從事技術轉移和合同登記工作一線骨干人員的績效獎勵和本單位技術轉移工作能力建設等,其中用于一線骨干人員績效獎勵的不少于50%。
9.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獎補資金未兌現或發放不及時的設區市、縣(市)將給予督促或通報,情況嚴重的,收回省補資金;收到舉報投訴時,有權對技術轉移獎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督查。
10.技術合同簽訂各方要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風險防控,在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領取技術轉移獎補資金中出現違規失信行為的,按《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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