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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業專利申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必要滿足新穎性這一條件。什么是新穎性呢?如何避免喪失新穎性呢?
新穎性是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三大要件之一。新穎性,是指專利不屬于國內外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專利在申請日以前提出過申請(在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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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現有技術存在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F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一) 出版物公開
當我們取得一項新研究成果時如果優先進行發表,再進行專利申請。就會導致專利申請因專利技術提前公開而被駁回(現有技術),即通過出版物公開的方式使其成為現有技術。因此,有了新的研究成果后的正確順序是,應該先申請專利,后發表學術論文。因為對于專利而言,專利申請具有嚴格的新穎性要求。在科技研發過程中,我們應時刻謹記專利申請優先,這樣我們的專利既能夠獲得授權保護,也不會影響后續相關學術論文的審查和發表。
(二) 使用公開
不僅僅是學術研究成果應該首先申請專利保護,企業研發新產品后,同樣應該首先進行專利申請。企業如果沒有及時申請專利,就在互聯網平臺上進行推廣或者展示自己的產品。一方面會引起他人搶先進行專利申請(在先申請)。另一方面也會因為過早公開自己的技術或者產品,導致后期申請專利時喪失新穎性,而被駁回。
只要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
(三) 以其他方式公開
隨著網絡的進步發展,很多商家利用朋友圈的人脈拓展自己的產品銷售渠道。那么微信朋友圈發布產品信息能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專利信息提前公開呢?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如果能明顯看出該用戶發布某產品是為了銷售和宣傳產品,并且未要求微信好友保密,甚至沒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轉發,應認定該產品圖片從微信朋友圈發布之日起就處于社會公眾能獲知的狀態,從而應認定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因為信息網絡傳播具有較大的社會公開性,朋友圈已經存在無限擴散的可能。因此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
但當微信用戶對添加好友方式和朋友圈的可見范圍進行限制時,對朋友圈內容可見的人就是專門或有限定條件的人,此時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眾”。因此,在這種設置方式下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不會造成提前公開。
二、無在先專利申請
影響專利申請新穎性的另一重要因素是,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有人就同樣專利提出專利申請。因此,我們獲得一項技術成果后,首先應著手布局申請專利,防止他人搶先進行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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