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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新鮮印發,對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程序、材料等都做了明確說明,宣城市的朋友想要申報的,就要以此文件為主了,下面就詳細看看,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宣城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和《安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皖科區〔2020)2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宣城市市級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條鼓勵各地根據我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化、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供政策、管理、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宣城市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堅持以下原則。
1.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市縣聯動、分級負責,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
2.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各地在推進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過程中,要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3.堅持動態調整,強化科研誠信。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條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眾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第八條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達到第七條前5項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50%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第九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15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0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
4.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2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十二條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申報與管理
第十三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提出申報材料;
2.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和實地核查,并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四條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報告,經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規范統計,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須加強對孵化器、眾創空間統計數據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健全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市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優秀的單位,在省級及以上資格申報認定、備案申報和績效考核等工作中給予優先推薦;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級認定、備案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七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數據以孵化載體火炬統計報表數據作為依據。
第十八條運營主體信用情況存在問題的,或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績效考核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孵化器、眾創空間當年績效評價視為不合格。孵化器、眾創空間應該按照全國火炬系統統計調查工作的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統計數據,未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且2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不配合退回資金或拒不退換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市開發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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