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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試點示范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城市、示范城市評選工作。
第三條 (建設原則)分批開展新型智慧城市試點城市、示范城市評選工作,持續打造一批具有四川特色的新型智慧城市樣板。
第四條 (管理職責)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全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城市、示范城市評選認定工作。
第五條 (責任主體)各市(州)新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機構(牽頭單位)是試點示范建設的牽頭主管部門,負責試點申報、組織實施、落實配套條件、試點示范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申報時間)新型智慧城市試點城市申報工作每年開展1次。
第七條 (申報主體)各申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愿申報。申報主體范圍以每年申報通知明確的主體為準。
第八條 (推薦主體)每年申報通知明確的推薦主體負責遴選并推薦本區域內申報主體參加評選。
第九條 (申報途徑)申報主體按照新型智慧城市建設試點評價標準(試行)進行自評,各市(州)人民政府推薦上報。
申報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城市材料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項目材料章節內容完整、清晰和明確。
(二)遵循國家、省、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相關規范。
(三)同步考慮信息安全規劃和設計。
第十一條 (材料審核)申報主體、推薦主體對試點方案及證明材料的完整性、客觀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在試點方案后附真實性承諾。
申報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城市流程
第三章 評選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組建評審專家組,專家組由熟悉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有關技術、經濟、管理、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同時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評審原則)參與評審工作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對評審內容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十四條 (評審依據)評審專家圍繞資料規范、建設情況、創新能力、綜合效益等4個方面,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進行打分。
第十五條 (綜合評定)依據專家評審結果,綜合考慮區域分布平衡、申報主體性質、聯合申報單位情況、申報方向比例、推薦排名順序和工作推進情況等因素,形成擬選取名單。同時視情況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公開公示)擬選取名單在經濟和信息化廳官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黨組審定)經公示后的擬選取名單,報經經濟和信息化廳黨組會議研究審定后予以公布。每年選取試點城市數量不多于10個。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期限)試點城市圍繞試點方向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自公布為試點城市之日起,2年內完成試點建設任務。
第十九條 (組織驗收)
各試點城市應當在建設期限內完成建設任務,并向經濟和信息化廳提請驗收。由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相關領域專家現場驗收試點城市建設情況,形成驗收結論。
申報四川省新型智慧城市試點示范城市獎勵補貼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條 (資金獎勵)對評選為試點城市的,在省級工業發展資金中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專款用于試點建設,按項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策支持)對評選為試點城市的,依法依規在政策扶持、要素保障、品牌建設、市場開拓、人才引育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二條 (示范認定)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專家驗收結論,對通過驗收的試點城市,認定為省級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
第二十三條 (懲戒措施)
對試點城市未通過驗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后仍未達到試點建設目標的,收回支持資金并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責任解釋)本辦法由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具體為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