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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條件與備案
第八條 申請認定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在我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的運營管理機構,正常運營時間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較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的專職運營管理 團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職工總數70%以上,具備孵化器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比例達30%以上。
(四)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 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 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 上(專業孵化器達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孵化場地不得超過3處,
各孵化場地的運營主體必須為同一法人主體且在同一個縣區范
圍內。
(六)綜合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1家以上,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的10%以上。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20%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八)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九)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 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十)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平臺或中試 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產業聚集度 應達到75%以上,即就某一細分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在孵企業數量應占該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第九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 計劃”及“海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資助計劃”的人才或從事 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
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五)在孵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
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六)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 一般不大于1000 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 一般不大于3000
平方米)。
(七)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屬 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
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八)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第十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范,主導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一條 申請備案省級加速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加速器運營管理機構在我省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的
運營管理機構,正常運營時間一年以上。
(二)產業定位與發展方向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
技術產業發展要求,有明確的產業導向。
(三)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加速器管理人員 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不低于70%;實行市場化運作管理,要
有國際視野,與國際資本、技術、人才等高端創新資源對接。
(四)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
成長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3。
(五)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 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
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六)與科技企業孵化器之間建有對接機制,并建有高成長
科技企業從孵化器快速入駐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數量20家以上,在加速器內與其 緊密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在5家以上,可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 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多方面服務。
第十二條 加速器入駐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戰 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科技含
量高、產業化程度強、市場前景好。
(二)在安徽未受讓土地。
(三)從孵化器畢業或從外地引進的優勢企業,并在加速
器內注冊、繳稅。
(四)年稅收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五)近兩年產值和稅收平均增幅15%以上,年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以上。
(六)加速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三條 加速器畢業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產品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年銷售
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或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
第十四條 申報省級孵化器認定、加速器備案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地市科技局申請。
(二)市科技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會議答辯和實地調查,并 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文件形式確認為省級孵化
器、加速器。
(四)被認定為省級孵化器、加速器的單位,其原產權和
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五條 申請省級孵化器認定、加速器備案須報送的材料:
(一)孵化器填報《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加速器提交備案申請書。
(二)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照,學歷證
書,職稱證書,法人代表證書等),團隊成員相關證明。
(四)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 企業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租賃協議文件,
租期一般不低于5年)。
(五)各類管理制度。
(六)種子(孵化)資金證明及使用案例(至少1個)。
(七)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名錄及附件。
(八)在孵企業申請各類知識產權清單及附件。
(九)創業導師聘書及開展活動證明。
(十)近兩年成功孵化器案例介紹(2-3個)。 (十一)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二、孵化器、加速器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孵化器、加速器可比照國家有關孵化器稅收 優惠等相關扶持政策,引導孵化器、加速器用好用足已有的各
類政策,為孵化器、加速器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十七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委 會,應在孵化器和加速器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稅收等方 面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上高新區 管委會應在科技計劃項目立項、人才引進及培養、科技公共服
務平臺及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布局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各類孵化器、加速器要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 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延長科技企業孵化 服務產業鏈,針對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差異化服務, 提高創業企業的存活率,完善孵化功能,滿足畢業企業的高成
長發展需求。
第十九條 各孵化器、加速器應加強對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 的規范管理。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
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三、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建立孵化器、加速器進行動態 管理,實行年度統計制度,圍繞服務能力、孵化績效、社會貢 獻等指標開展績效考核。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
合格(C)和不合格(D)四個等級。
第二十一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以績 效后補助方式給予支持,引導孵化器、加速器的健康發展。績 效后補助經費主要用于落實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房租補貼,孵化 能力建設和增值服務能力提升相關支出,種子資金(孵化資金) 補充,入駐企業績效獎補。績效后補助經費應單獨建賬,按規
定支出范圍使用,按要求報送績效實施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于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績效考核資料 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孵化器、加速器,視為考核不合格。對于 連續2年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級孵化器、加速器資格,
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扶持資金、未按
規定使用扶持資金或與約定的資金使用用途不符的,相關部門
有權收回政府扶持資金,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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