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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對象與適用范圍
第五條合創券的發放對象為在合肥高新區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下四類企業:
(一)至少有1名人員在本公司繳納社保且在孵化器(眾創空間)內正常開展經營活動,通過高新區管委會年度績效考核合格的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業服 務機構推薦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參照《關于 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執行。
孵化器、眾創空間、產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業服務機構不得推 薦“三無企業” (無社保人員、無固定場所、無實際經營),不得推薦存在失信行為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申領合創券。
(二)有實際辦公場地,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至少有3名員 工在本公司繳納社保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同上 ) 。
(三)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4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四)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億元的高成長性企業。
第六條合創券分為通用券和專用券,其中通用券適用于企 業與合創券服務機構之間開展技術檢測、委托研發、技術咨詢、 科技金融、創業孵化及人才服務等常規科技創新服務活動;專 用券適用于經管委會認可的相關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特定用途服務,具體使用范圍另行通知。
二、服務機構遴選
第七條合創券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國家研究中心;
(二)產業技術研究院;
(三)科技創新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云計算服務提供商、 檢驗檢測機構、園區支持建設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推薦的平臺單位;(四)園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主要包括認證服務機構、區域股權交易中心、證券公司、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科技保險機構、科技咨詢機構、環保咨詢機構、人才服務機構等。
第八條服務機構遴選步驟:
(一)服務機構線下提交資質證明材料和服務清單,申請成為合創券服務機構;(二)合創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入庫的機構進行審核,服務機構名錄經確認后,統一對外發布;(三)成功入選后,服務機構線上入駐合創券平臺并完善機構信息;(四)服務機構根據入庫類別,在合創券平臺發布對應的科技創新服務。
第九條合創券服務機構條件:
(一)對于特定類別服務機構(詳見附件1),需在合肥高 新區注冊或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稅務關系在高新區,且在本地具備實際服務能力。
(二)對行業地位領先、業績突出、企業服務需求量大的 國內外優秀服務機構,可單獨提出申請,經評估通過后列入合創券服務機構范圍。
第十條合創券管理部門會對入庫的合創券服務機構施行優勝劣汰動態考核管理。
優勝方面:合創券管理部門綜合服務機構的服務能力、當 年合創券服務業績、年度服務總結等因素對其進行量化考核(詳 見附件2),對各類別評分Z高的服務機構進行表彰,并授予“合肥高新區合創券優秀服務機構”證書。
劣汰方面:入選一年內未在合創券平臺發布服務產品的, 視為自動放棄合創券服務機構資格;對拒不接受企業用券的服務機構,視為自動放棄合創券服務機構資格。
三、申領與發放
第十一條申領與發放程序:
(一)管理部門發布申領通知;
(二)符合條件的合創券發放對象,登錄《合創匯合肥高新區互聯網+創業創新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注冊賬戶并提請申領;
(三)申領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系統通過五個維度: 影響、實力、能力、發展、貢獻,對申領企業進行多維度畫像,結合過往合創券使用情況,以及申領企業是否存在經營異常和嚴重失信信息,對每個企業進行綜合評分,并根據評分自動分配合創券金額。
(四)合創券管理部門對企業總額評分和分配額度進行復 核,擬合創券發放清單,并在合肥高新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合創券管理部門按照企業智能畫像、初審篩選、 人工復審、授予額度及即用即領的流程,對企業材料、合創券全生命周期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
第十三條合創券額度有效期1年,過期失效。分配額度使用完后,企業才有資格繼續申領。
四、使用與兌現
第十四條用券步驟:
(一)持券企業通過平臺搜索和了解服務機構和提供的服務產品,在線向服務機構咨詢和提出購買申請。
(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企業線上下單支付合創券, 平臺自動凍結;同步,線下簽訂服務協議,由服務機構將協議 掃描版上傳至平臺,企業線上確認后,服務機構方可線下開展服務。
(三)完成服務后,服務機構線上傳服務結果、服務發票 (與服務合同總金額一致,并備注合同號)、企業轉賬憑證(備注合同號)等相關證明材料,待企業驗收確認后,完成交易。
同時,系統自動將凍結合創券劃轉至服務機構賬戶。
第十五條合創券兌現步驟:
(一)合創券兌現采取網上申請、定期受理、集中審核的 方式,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兌現。兌現期內,服務機構登錄管理平臺提交兌現申請。
(二)合創券管理部門對兌現申請進行核實,并參照公布 的產品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進行兌現額度初算:標準化產品 兌現比例分為30%、40%、50%三檔(詳見附件3),非標準化產品兌現比例不超過50%,Z終擬定兌現清單。
(三)兌現清單會在合肥高新區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時間 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10個工作日內兌現資金,另按 實際兌現金額10%的比例,給予合創券服務機構服務實施團隊獎勵。
第十六條使用及兌現注意事項:
(一)合創券采取電子券形式,實行實名登記備案制,每個合創券均有唯一的備案編號,不得買賣、轉讓。
(二)合創券持券企業應向合創券管理部門發布的服務機 構購買相應服務,服務雙方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及隸屬、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三)服務機構與持券企業的服務合同價格不得高于該機 構同類服務的市場價格,雙方簽訂服務協議中須體現合同總金 額、合創券支付金額、企業自付金額、簽約時間、產品和服務內容、數量等關鍵信息。
(四)持券企業每次使用的合創券通用券金額不得超過單 項服務合同金額的50%,其他費用由企業自行支付,且必須采用對公轉賬支付;專用券使用上限會在發放通知中另行公布。
(五)所有企業每年獲得合創券授信額度上限為10萬元; 在合創券存續階段,所有企業實際使用通用券額度的上限為30萬元。
(六)合創券不得與長三角雙創券、合肥市創新創業券等政策補貼重復兌現。
(七)對服務完成前,持券企業工商或稅務關系遷出合肥高新區的,合創券主管部門將拒絕兌現相關交易。
五、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合創券持券企業應向入庫合創券服務機構購買 相應服務,交易雙方應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及隸屬、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第十八條持券企業應對服務機構的服務效果給予客觀真 實的評價并配合服務機構進行兌現。對提供不實評價信息或拒 不配合兌現的企業,經查實后,注銷企業領取對應批次的所有合創券,列入黑名單。
第十九條對違反實施辦法規定的持券企業與服務機構,將 責成企業及服務機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三個月到半年;對到期拒不整改的企業及服務機構,注銷企業領取對應批次的所有合創券并列入黑名單,取消服務機構的合創券服務資質并列入黑名單。
第二十條對受到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處罰或存在惡意串通、 弄虛作假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的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注銷 企業領取對應批次的所有合創券并列入黑名單,取消服務機構 的合創券服務資質并列入黑名單。五年內取消相關單位獲得區 級財政資金支持,以及被推薦申報其他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的資格。涉嫌違法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列入黑名單的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視情節輕 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合創券或進入合創券服務機構 庫,情節惡劣的,永久不得申領合創券或進入合創券服務機構庫。
第二十二條 合創券管理部門會同合肥高新區相關部門對合創券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每年按10%-20%的比例隨機抽查合創券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的商業機密及合 法權益,參與合創券申請、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對企 業注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服務機構注冊資料等信息嚴格保 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六、考核對象
已經加入合肥高新區合創券服務機構庫并正常開展業務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七、申報要求
采取“線下申請”+“合創券平臺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方式。
1.線下需提交2022年度服務總結,詳見附件2.
2.數據分析,高新區科技局根據合創券平臺的交易數據進行多維度分析,并將分析結果與線下申報材料得分進行加權求和。
八、受理時間
紙質材料提交時間:2022年11月21日-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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