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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總計七章三十五條,涉及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的條件要求流程等內容。以下是關于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要求條件流程的精要內容,并且針對該項目的獎補及扶持政策進行補足,但因部分政策的時效性,詳細即時的政策信息歡迎咨詢以下預留熱線了解。政策覆蓋南京市、蘇州市、無錫市、徐州市、常州市、南通市、連云港市、淮安市、鹽城市、揚州市、鎮江市、泰州市、宿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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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申報條件
(一)擁有一支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項目負責人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以及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
(二)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具備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擁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
(三)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工藝設備等基礎設施和相對集中的設施場所,有必要的分析、測試手段。經充實完善后,具備承擔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主管部門具有一定的資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應承諾。
(五)已經市級(省轄市)立項建設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術創新機制,具有形成獨立核算實體的條件。
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獎補扶持政策
省工程中心組建由依托單位提出、主管部門擇優推薦并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經專家咨詢、現場考察、同行專家論證后,進行綜合評議,實行差額淘汰。綜合評議確定立項的項目由申請單位按照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制項目計劃任務書并與省科技廳簽定科技項目合同。
項目計劃任務書、科技項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設項目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逾期不簽定項目合同或主要指標達不到立項規定要求的,取消項目立項。
對競爭性強,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采取招投標的形式組織立項,具體按照《江蘇省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蘇科計[2001]202號)執行。
對具有較好產學研合作基礎、能進入各類省級以上產業基地、示范園區的工程中心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施與驗收
工程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應采取獨立的管理體制,建成獨立法人或獨立核算的科研實體,并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
省工程中心建設期間,須嚴格執行《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93號)的規定,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建設進展及運行情況,保證中心人員的相對穩定。建設期間工程中心主任連續半年以上不在崗時,一般應及時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科技廳備案。
省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完成后,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驗收按照《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77號)執行。經驗收合格取得《江蘇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證書》后,省科技廳頒發相應銘牌。
省工程中心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依托單位申請中止:
1、工程中心骨干技術人員離開單位,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項目已無法實施的;
2、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工程中心建設自籌經費不能足額到位,項目難以完成建設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繼續實施的。
省工程中心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予以緩撥經費、停止撥款、通報批評、強制中止或撤銷項目:
1、項目主管部門、依托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建設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等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自籌經費不能落實的;
2、項目依托單位管理不善,項目執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設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建設進度嚴重滯后于合同進度規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過驗收的;
3、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的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的;
4、依托單位從事的主導行業或產權發生重大變化,不能保證工程中心繼續對我省相關產業發展發揮骨干支持作用的。
項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審批。申領批準中止、強制中止和撤銷項目,省科技廳將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清查、審計。項目負責人、主管部門、依托單位財務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清理帳目與資產,編制決算報表及資產清單。由此產生的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上交省財政,仍用于省工程中心建設。被撤銷項目的依托單位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得再推薦省工程中心建設項目。
注意:
工程中心需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7-11人,由中心依托單位和國內同行業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其中,參與建設單位的委員不超過1/3,省外的委員不少于1/3。技術委員會主要審議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研究開發方向、計劃和項目,評價工程實驗設計方案,幫助提供技術、經濟、管理咨詢和市場信息等。工程中心技術委員會委員由省科技廳負責聘任,每屆任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