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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各企業單位了解2023年綿陽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評審條件要求和保護、扶持管理措施等內容,下面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參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申報問題,或是想要了解更多政策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政策小編在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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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我市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范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申報、評審、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具體包括:
(一)民間文學;
(二)傳統音樂;
(三)傳統舞蹈;
(四)傳統戲劇;
(五)傳統醫藥;
(六)曲藝
(七)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
(八)傳統美術
(九)傳統技藝
(十)民俗。
第四條 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目的:
(一)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二)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工作;
(三)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予以保護;加強各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綿陽市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展示綿陽大地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關于“建立國家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的要求,建立市級名錄,為國家級和省級名錄提供充分的后備資源;
(五)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六)增進國內外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為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七)建立本市地方非遺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項目,應是本行政區域內世代相傳,具有重要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重要價值。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向所在縣級行政區域文化主管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門推薦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七條 不同縣市(區)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有重大影響力且項目保護單位屬市級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的項目,需報送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初審,符合條件的可直接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
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須提出切實可行的5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如下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
(一)建檔。通過搜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地記錄,并積極搜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態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互聯網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采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九條 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人技藝水平、傳承活動的社會影響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5年的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視聽資料和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五)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公布文件,此項目保護單位屬市級行政部門直屬單位的除外。
第十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本行政區域內各民族文化創造力、維系本土文化傳承性的重要價值;
(二)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至今仍活態存在;
(三)具有促進我市各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較高的水平;
(五)體現本行政區域內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縣市(區)的申報項目進行初評、匯總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二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市非遺專家庫中抽取5名以上(人數為單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和審議,并提出審議意見即提出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第十三條 市專家評審委員會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有關人員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市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評審和專業咨詢,并承擔向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選拔推薦工作。
市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的組建方法、議事程序由市文化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與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單位或個人存在利益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或由市文化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五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通過媒體對擬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實名書面提出。市文化主管部門經過調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涉及異議項目進行重新評審。
第十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定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報市政府批準、公布。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條 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有關部門應給予相應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認真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市文化主管部門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定期評估、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嚴格執行保護工作計劃、工作成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實施前因申報評審標準不同、歷史原因、自然災害等不確定因素造成資料缺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應積極配合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完善其缺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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