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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說一說關于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獎勵補助對象及申報材料、條件指南,申報時間需要各申報單位請于2023年8月21日前在長沙市涉企政策綜合服務平臺完成項目網上申報。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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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范圍
本次申報范圍為符合條件的園區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獎補支持事項。
二、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對象
注冊納稅及實際經營場所均在園區范圍內,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制造業企業。
三、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內容
(一)申報第一條大力支持企業“規模倍增”(二)的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對年產值過1億元且實際繳納稅收過500萬元,并承諾自申報年度起三年內能實現累計倍增的企業,按照企業稅收增量園區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額獎補(以申報年度上一年產值和實際繳納稅收為基數),獎補時間不超過3年。”
2.申報方式:本項目采用現場辦理方式申報。
3.申報材料:
(1)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書(附件1);
(2)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2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4)2022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承諾書(一)及證明材料(附件2);
(6)2022年度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匯總表(附件7);
(7)其他證明材料。
(二)申報第二條大力支持企業“能級倍增”(一)的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對企業利用存量用地(未違反原土地出讓合同和項目引進合同)自建自用廠房或利用現有廠房進行智能化技術改造,且企業承諾自申報之日起兩年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元以上(立項之日起一年內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申報年度起三年內產值和實際繳納稅收累計增幅均達到50%以上的前提下,由園區采取分階段補貼的方式,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和廠房建設費用)的20%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助。項目申報立項后由管委會委托集團公司以免息借款形式撥付補貼總額等額的50%,達到承諾條款后撥付剩余的款項。”
2.申報方式:本項目采用現場辦理方式申報。
3.材料條件:
(1)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書;
(2)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2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4)2022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承諾書(二)及證明材料;
(6)2022年度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匯總表;
(7)其他證明材料。
(三)申報第二條大力支持企業“能級倍增”(二)的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鼓勵產業投資項目入統。對新列入統計庫的5000萬元及以下產業項目,竣工后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新列入統計庫的5000萬元以上產業項目,竣工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招商引資項目當年超過協議約定投資額的,在列入統計庫后按超過部分的1‰給予額外獎勵,當年獎勵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鼓勵業主單位把獎勵分發到對項目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2.申報方式:本項目采用全程網辦方式申報。
3.材料條件:
(1)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書(附件1);
(2)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2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4)2022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承諾書(三)及證明材料(附件4);
(6)2022年度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匯總表(附件7);
(7)竣工證明文件(技改項目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新建項目需提供《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湘質監統編施2020-1);投資項目申請表(H202表)
(8)其他證明材料。
(四)申報第四條大力支持企業“成長倍增”(二)的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支持成長型企業租賃或購置廠房。在園區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成長型企業,每年按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租金補貼不超過60萬元。2021年1月1日以后(含)在園區購買廠房的成長型企業,按6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單個企業購房補貼不超過300萬元。企業購買的廠房只能自用,不得出租或轉租,政策有效期內不得轉讓或出售。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繳納的稅收。”
2.申報方式:本項目采用現場辦理方式申報。
3.材料條件:
(1)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書(附件1);
(2)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2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4)2022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承諾書(四)及證明材料(附件5);
(6)2022年度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匯總表(附件7);
(7)其他證明材料(租賃合同、租賃發票、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
(五)申報第四條大力支持企業“成長倍增”(三)的支持條款
1.條款內容:“支持成長型企業高質量發展。對當年度研發費用達到主營業務收入5%以上(含)且正增長的成長型企業,給予當年度研發費用10%的補貼(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費用的10%計算),單個企業每年研發補助不超過100萬元。成長型企業按其當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園區留成部分的4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園區留成部分與上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園區留成部分的增量。對企業通過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按年實際貸款金額的2%給予貼息,單個企業每年貼息補貼不超過30萬元。堅持自愿、合作、共贏的原則,園區產業投資基金優先對成長型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股權投資。”
2.申報方式:本項目采用全程網辦方式申報。
3.材料條件:
(1)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書(附件1);
(2)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2022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稅收完稅證明復印件;
(4)2022年財務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5)長沙經開區原地倍增專項資金承諾書(五)及證明材料(附件6);
(6)2022年度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匯總表(附件7);
(7)其他證明材料。
二、長沙經開區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申報流程
(一)申報要求
1.現場辦理:各申報單位請于2023年8月21日前將申報材料提交至長沙經開區管委會綜合樓一樓政務服務大廳政策兌現窗口。各申報單位需要提交紙質版申報材料一式二份(白色封面膠裝成冊),同時提交蓋章掃描版(pdf)和可編輯版(word)電子申報材料(壓縮包命名格式:企業+原地倍增專項資金)。
2.全程網辦:各申報單位請于2023年8月21日前在長沙市涉企政策綜合服務平臺完成項目網上申報。
(二)申報評審
區產業發展局將于申報工作結束后聯合相關部門對部分申報項目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將采取資料評審與現場核驗等形式,在形成最終評審結果后,報管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審定。
四、其他事項
1.本政策適用對象同一事項符合園區執行的省、市、區其他政策支持條件的,按“標準從高、獎勵補貼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2.申報單位應未列入失信名單,且無稅務、環保、安全等領域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申報單位對申報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關于支持制造業企業“原地倍增”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深入貫徹實施“三高四新”戰略,按照創建“五好”園區要求,緊扣打造"三個高地”、奮進“兩個率先”、加快“兩區高質量"發展目標,支持鼓勵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園區)內制造業企業抬高坐標、創新實干、做大做強,以畝均論英雄,實現規模、能級、品牌、成長“原地倍增”高質量發展,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支持的對象指注冊納稅及實際經營場所均在園區范圍內,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制造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一章 支持內容
第一條大力支持企業“規模倍增”
(一)對2021年起產值首次突破2億元、5億元、10億元,25億元、50億元、75億元、100億元及以上的企業,且企業產值同比增速達到20%及以上的,分別給予企業或主要經營團隊(董事長、總經理及企業指定的有突出貢獻人員)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企業當年新增繳納稅收園區留成部分(如遇享受國家特殊稅收政策的除外)。對本政策實施之日起年產值已
突破100億元的企業,產值比上年度每提升20%增加獎勵50萬元,政策執行期內當年產值增速低于20%的下年度不予獎勵,最高給予2000萬元獎勵,晉級補差。
(二)對年產值過1億元且實際繳納稅收過500萬元,并承諾自申報年度起三年內能實現累計倍增的企業,按照企業稅收增量園區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額獎補(以申報年度上一年產值和實際繳納稅收為基數),獎補時間不超過3年。對自申報年度起三年后未兌現承諾的企業,需30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已撥付資
金,本條款與第一條(一)可重復享受。
(三)對年產值100億元以上,且上年度產值增速超過20%、當年產值增速超過25%的企業,下年度給予企業或企業主要經營團隊(董事長、總經理及企業指定的有突出貢獻人員)600萬元穩產獎勵,最長獎勵三年。本條款與第一條(一)當年不重復享受。
第二條大力支持企業“能級倍增”
(一)對企業利用存量用地(未違反原土地出讓合同和項目引進合同)自建自用廠房或利用現有廠房進行智能化技術改造,且企業承諾自申報之日起兩年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元以上(立項之日起一年內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申報年度起三年內產值和實際繳納稅收累計增幅均達到50%以上的前提下,由園區采取分階段補貼的方式,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和廠房建設費用)的20%給予最高2000萬元補助。
項目申報立項后由管委會委托集團公司以免息借款形式撥付補貼總額等額的50%,達到承諾條款后撥付剩余的款項。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自申報年度起三年實際繳納稅收園區留成部分,超過部分在企業兌現承諾條款的情況下,由企業以現金方式在30個工作日內補足;在企業未達到承諾條款的情況下,由企業以現金方式在30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借款。
(二)鼓勵產業投資項目入統。對新列入統計庫的5000萬元及以下產業項目,竣工后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新列入統計庫的5000萬元以上產業項目,竣工后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招商引資項目當年超過協議約定投資額的,在列入統計庫后按超過部分的1‰給予額外獎勵,當年獎勵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鼓勵業主單位把獎勵分發到對項目建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大力支持企業“品牌倍增”
(一)推動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晉級補差。
(二)鼓勵爭創制造業單項冠軍。對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的,給予100萬元獎勵;對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的,每項產品給予5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的不同產品獎勵可累計。
第四條大力支持企業“成長倍增”
(一)成長型企業標準認定。申請認定為成長型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研發投入占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企業當年度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含),2021起連續兩年銷售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5%以上(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增速可降低到20%);在園區租賃或購買廠房且當年度納稅凈入庫金額超過100萬元、實際使用廠房建筑面積實現稅收達6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企業。
(二)支持成長型企業租賃或購置廠房。在園區租賃生產經營場地的成長型企業,每年按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租金補貼不超過60萬元。2021年1月1日以后(含)在園區購買廠房的成長型企業,按6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單個企業購房補貼不超過300萬元。企業購買的廠房只能自用,不得出租或轉租,政策有效期內不得轉讓或出售。補貼金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度繳納的稅收。
(三)支持成長型企業高質量發展。對當年度研發費用達到主營業務收入5%以上(含)且正增長的成長型企業,給予當年度研發費用10%的補貼(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實際研發費用的10%計算),單個企業每年研發補助不超過100萬元。成長型企業按其當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含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園區留成部分的40%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園區留成部分與上年度實際繳納稅收園區留成部分的增量。對企業通過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按年實際貸款金額
的2%給予貼息,單個企業每年貼息補貼不超過30萬元。堅持自愿、合作、共贏的原則,園區產業投資基金優先對成長型企業進行風險投資、股權投資。
第二章 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符合本政策條款支持的企業,每年6月30日前向園區政策兌現綜合窗口提出申請,具體申報要求將在申報前予以告知。政策所涉及的相關數據和憑證資料由企業提供,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核實。
第六條由區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會審。會審情況報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核,經管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審定通過后,在園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管委會下達資金撥付文件后由區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第七條本政策適用對象同一事項符合園區執行的省、市、區其他政策支持條件的,按“標準從高、獎勵補貼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已享受園區“一事一議”優惠政策的企業、已單獨供地
的企業不再享受第四條政策條款。
第八條企業自獲得第四條政策資金支持之日起,5年內不得遷出園區,否則須將獲得的政策資金全額退還給長沙經開區管委會。
第九條申報單位應未列入失信名單,且無稅務、環保、安全等領域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申報單位對申報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區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目標實現情況、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管理。項目資金撥付后,區財政局每年組織對上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并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主動配合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并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用于本政策的相關支持事項。
第十三條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產業導向調整,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政策條款申報單位所申報材料的認定期間從2021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第四條政策條款申報單位所申報材料的認定期間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凡在政策執行期內申報、立項的企業,在政策到期后未兌付的獎補資金可延續執行。
第十四條本政策由區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負責具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