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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滁州市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以下將為大家具體說說關于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條件流程和認定程序評估等內容,詳情如下, 區政府給予每個區長質量獎金獎獲獎組 織 20 萬元的獎勵,每個區長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10萬元的獎勵。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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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為了規范滁州市南譙區區長質量獎評選表彰 和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和《安徽省 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結合本區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區長質量獎 ”是南譙區人民政府 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 , 主要授予在推動經濟、文化、社會、 生態 、管理和服務等質量提升上成績突出 ,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 , 對我區質量建設做出積極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分為“ 區長質量獎金獎 ”和“ 區長 質量獎銀獎 ” ,每兩年評審 一次 ,每次評選區長質量獎金獎 組織不超過 2 家 , 區長質量獎銀獎組織不超過 1 家 ,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按照專家評審 、社會公示 、政 府決策的程序,堅持組織自愿、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不向組織收費、不增加組織負擔。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 , 列入區年 度財政預算 。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 ,支持 其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第六條 為確保區長質量獎評審順利進行 , 由區質量發 展委員會兼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 ,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 室(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區長質量獎評審日
常工作及組織開展區長質量獎評審。
第七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事務性工作可以按照有關規 定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稱評審機構)實施 。評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一 )從事質量研究或者高技術服務的法人組織;
( 二 )具有豐富的政府質量獎評審組織經驗;
(三)擁有滿足需要的質量獎評審專家隊伍。
評審機構在評委會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評審工作 。 評審機構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 ,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滁州市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條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 , 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 一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 ,具有法人資格 ,符 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 、安全生產 、質量等 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 ,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從事合 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省屬以上企業集團 、跨區域集團 ,在本區成立的公司可以放寬至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滿 2 年);
( 二 )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 ,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并運行 3 年以上 , 建立首席質量官制度 , 配 備自評師隊伍 ,定期開展對標診斷 ,編制自評報告 ;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 ,加快 綠色 、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促進規范化、 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 ;小企業組織需具有良好的
成長性 。創新單項應具有可復制性、可推廣性。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 ,從事生產 、經 營活動的 ,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 、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 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 非盈利性組織 ,其社會貢獻位于行 業前列 。小企業組織需在行業細分市場中處于領先地位并具有創新引領作用。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 聲譽 。近 3 年無重大質量、安全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環境 污染 、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 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 , 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六) 重視組織文化建設。
(七)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合格。
第九條 組織有下列情況之 一 的 , 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 一 )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 二 )近 3 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公共衛生、環保等事故 , 有相關違法 、違規行為;
(三)近 3 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 , 其產品 、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四)近 3 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五)近 3 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 (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的最新版本標準 ,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 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 1000 分。
第十 一 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依據為安徽省地方標準
DB34/T 1712《政府質量獎評審指南》。
第十二條 為保證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 不同領域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 ,在同 一標準要求下 , 可按不同領域和不同行業特點 , 由專家組實施評審。
第十三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 材料評審、現場評審 ,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區長質量獎金獎入圍組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分不得低于 550 分 , 區長質量獎銀獎入圍組織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評分不得低于 500 分。
滁州市南譙區區長質量獎申報程序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區長質量獎評定前 ,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 室(以下簡稱區質發辦)在區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上公布區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 ,填寫《滁州市南譙區 區長質量獎申報表》 ,按照區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 , 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 滁州市市長質量獎(含提名獎) 、 區長質量獎的組織 , 不得重復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十七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 、滁州高教科創管理服務中心 、 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內區長質量獎申報組織的培育和推薦。
第十八條 區質發辦負責對申報組織的資格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 ,委托評審機構對資格審核合格的組織進行綜合 評審 , 綜合評審包括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專家組對照評定 標準逐條評分 ,形成評審報告 。 區質發辦依據評審報告 ,提 出區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 ,提交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獲獎名單。
對已獲得區長質量獎銀獎的組織 ,再次申報仍評定為區長質量獎銀獎的,不占用當屆獎勵名額,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再頒發獎金。
第十九條 區質發辦通過區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 公示擬獎名單 ,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并組織對舉報投訴情況的核實。
第二十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獲獎名單 ,提交區政府常務 會議審定批準后 , 由南譙區人民政府通報 ,并授予由區長簽名的獎牌證書。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 二 十 一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經費用于組織專家開展 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 區長質量獎獎勵和區長質量獎評審經費由區財政納入預算。
第 二 十 二條 區政府給予每個區長質量獎金獎獲獎組 織 20 萬元的獎勵 ,每個區長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 10 萬元的獎勵 , 并頒發獎牌和證書 , 獎勵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 區長質量獎 ”的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 量持續改進 、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 , 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區長 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 ,但需注明獲獎年度 ,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 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區長質量獎稱號或標識。
第 二 十五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 (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的除 外) , 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 ,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市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 二 十六條 區質發辦對獲獎單位組織監督評審及跟 蹤檢查 。“ 區長質量獎金獎 ”與“ 區長質量獎銀獎” 有效期 均為 4 年 ,獲得區長質量獎金獎的組織不得重復評選 。對弄 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榮譽 ,或者在有效 期內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 區質發辦可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稱號 , 收回獎牌、證書 ,追繳獎金 , 并予以曝光。
第 二 十七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 依法保守申獎組織的商業秘密 ,嚴于律己 ,公正廉潔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區質發辦會同區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 評審工作的監督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 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 ,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 資格 ,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區長質量獎綜合評審打分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 , 由區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 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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